答辩状
答辩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XX区XXX东路XX号X单元XXX室
答辩人因与李X房子出租纠纷一案,对上诉人不服历民再初字第25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1、关于房子出租合同的效力,被上诉人觉得历民初字第158号及历民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定《房子出租合同》有效,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适使用方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
2、上诉人诉称:“签订《房子出租合同》时,郑XX隐瞒了该房子已经拆迁冻结的事实,导致不可以合法经营,上诉人因此拒付租金”,代理人觉得:郑XX没隐瞒房子已经拆迁冻结的事实,上诉人以此事实为由拒付房租不可以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依据郑XX与李X所签房子出租出租合同规定的约定:“房租交齐后,如再有非甲方索要租金,甲方完全承担,甲方保证乙方经营一年以上,不拆迁。”从该条可以剖析得出:李X已经了解该房子已被冻结,可能将要拆迁的事实,不然依据常理,郑XX根本无须向李X作出任何保证。换句话说,郑XX保证该房子不拆迁,保证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正是依据李X的需要所做出的,《房子出租合同》完全是郑XX与李X双方一同商议的结果,签订该合同条约目的正是应李X的需要,排除李X对该房子因拆迁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忧虑。
李X在与郑XX签订出租合时就已经了解假如承租该房子将没办法正常办理工商登记这一事实。
24日,李X向郑XX索要人民币1000元用于疏通关系,郑XX依据李X提出的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李X人民币1000元,李X出具收据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现金壹仟元正用于疏通关系,落款时间为24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李X就已经了解该房子已被冻结的事实,并自愿承担出租该房子不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
郑XX以较低的价格将该房子出租给李X,正是由于郑XX考虑到该房子如要拆迁大概影响到李X的经营,同时考虑到李X已明确表示自担不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这两个原因。郑XX之所以以较低的价格将房子租给李X用,那是由于,郑XX对李X作出房子租赁费用上的让步,同时李X自愿承担不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后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依法有效。
综上,郑XX与李X在签订出租合同时,均已了解该房子已被冻结的事实,且双方均做出了让步,该合赞同思表示真实、有效,根本没有哪个欺骗哪个的问题。
3、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有新证据证明“郑XX不享有诉争房子的出租权”及“济南**电子商场与趵突泉办事处之间没有出租关系”。代理人觉得:上诉人的倡导不可以成立,郑XX有权出租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