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是指什么?
关于期货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不少被告人会觉得,自己代理、对接的平台,有海外的牌照,譬如新西兰、印尼等国家的经营牌照,就是合法的,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
这种理解的一个重点错误点就是,虽然平台有海外的牌照,平台本身也是海外的平台,但,平台假如针对中国拓展经营活动,即同意国内顾客的入金,就是需要国内的有关经营牌照,具体的经营行为包含发放宣传资料、打电话等多种方法招揽代理商、进步顾客,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为顾客提供出入金途径,同意顾客开户资料、发送买卖账号和密码提供条件等,均是组织期货买卖及有关活动的行为,假如未经批准从事上述有关活动,就违反了《期货买卖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能认定为推行了非法经营期货的行为。
因此,应该注意,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是指平台没在中国合法经营的资质。
2、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较广,分别为(一)食盐;(二)烟草;(三)药品;(四)非法放贷;(五)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六)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七)非法经营外汇;(八)非法拓展电信类业务与(九)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含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2.生产、销售赌博机;3.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材料;4.私设生猪屠宰厂(场);5.删除信息或发布不真实信息等。
3、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本罪立案追溯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公告》(公通字[2010]23号)确定。
但伴随司法讲解或者新归入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不一样的范围而不同。譬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的公告》就非法放贷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常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紧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常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根据1次计算。
非法放贷行为中的立案标准
其实,放贷行为在2012年并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回复称:我院经研究觉得,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备肯定的社会风险性,但此类行为是不是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立法讲解和司法讲解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