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商劳动的形式为别人提供某种功用的活动。所谓劳务抵债,指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方法。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健全,劳动力是一种有价值的产品观念已为社会所认同。如被实行人没可供实行的财产,那就能使用劳务抵债。笔者觉得,劳务抵债可以在实行中使用,但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法的原则。依据国内法律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暂停实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法。所以,劳务抵债当属实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法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能需要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成本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自愿原则。国内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我们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实行中赞同变更履行方法的一种方法,所以,这种做法要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不可以有外人包含实行职员的勉强说合或引诱逼迫,不然,当事人极大概反悔或不可以自觉履行劳务抵债的协议。
三是债务人缺少履行能力,但具备债权人需用的专长技能,两者需要同时拥有。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需要按裁判的需要清偿债务,不允许债务人借以劳务抵债避免其应履行的法概念务。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实行的财产而具备相应专长时,才能考虑使用劳务抵债的方法。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得利益以达成我们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