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3日,当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乙以老婆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第三以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丙在借据上签了名。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丙均未偿还。18日,乙找到我们的妹夫甲协商,需要将上述两笔到期的贷款用“以贷还贷”的方法转为甲的贷款。乙给甲出具了保证书,乙在保证书中承诺:转给甲的贷款是乙用丙的名字贷的款,该贷款本金和利息都由乙负责偿还,甲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用社办理了5万元的贷款手续,并以此款项偿还了23日、3月28日丙名下的贷款5万元。
4日乙给甲书写证明1份,证明内容是:“情因我爱人丙在信用社贷款,早已过偿还期限,大家确免费还能力,就请妹夫甲27日为我转贷款账共伍万元整属实,我愿承担所有民事责任,与甲无关”。
20日,信用社以甲未准时偿还借款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同年9月26日乙给甲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利息以信用社计算为准。”尔后,甲持据催讨未果,遂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丙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信用社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在处置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词,形成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道的状况下贷款,那笔由其本人签字了的借款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不是夫妻一同债务。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是成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遭到威逼的状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条形成的借款是不是是乙、丙夫妻一同债务。丙在诉讼中辩称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是用于了乙的个人开支,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不应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乙、丙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借款5万元,并从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乙、丙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丙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共识,由乙偿还甲借款5万元,丙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夫妻一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为一同生活,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可以证明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或债务未用于一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在乙、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丙的名义两次向信用社贷款共计5万元,且丙在其中一笔贷款的借据上签了名。乙、丙均未能举证证明信用社与他们之间对上述贷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约定,且信用社了解该约定。
丙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表明乙经手所贷款项未用于家庭一同生活。因此,乙经手所借贷款应为夫妻一同债务。
甲在乙的请求下,27日用“以贷还贷”的方法偿还了丙名下的贷款,故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偿还夫妻一同债务所形成的新债务,理应为乙、丙二人的一同债务,应由乙、丙一同偿还,且相互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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